(1)煤层煤样应选择在地质构造正常的地带采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在断层附近、煤层破坏地带以及其他不正常的条件下采取。如果地质构造对煤层破坏的区域很大,而且在该处又可开采出大量煤炭时,也应该在该处采样。在采样开始前,先刨去其表面的氧化层。
(2)沿与煤层层理相垂直的方向,由顶至底划四条线。煤层厚度大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00mm,煤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50mm,刻槽深度均为50mm。若煤层松软,其第2条、第3条线间的距离可适当放宽。在第1条、第2条线之间采取分层煤样,在第3条、第4条线之间采取可采煤样。
(3)分层煤样按煤和夹石的每一个自然分层分别采取。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下时,厚度小于2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上时,厚度小于3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不必单独采取。
(4)在主要巷道的掘进工作面上,每前进100m至少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在即将回采的工作面上,应根据煤层变化情况至少采取一个煤层分层煤样和一定数目的可采煤样。正常的回采工作面,每季至少采取一个煤层煤样,工作面长度在100m以内的采一个,100~200m的采2个,200m以上的采3个。如果煤层厚度变化较大且结构比较复杂,煤质变化较大,还应适当增加采样数目。
(5)露天矿开采台阶在3m以下的,按国标GB 482《煤层煤样采取方法》执行;台阶超过3m的如执行GB 482有困难,可用回转式或其他形式的钻孔机取出煤芯以代替煤层煤样。
(6)凡需要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及特厚煤层,每个分煤层均应该采取煤层煤样。
(7)分层煤样算出的加权平均灰分与可采煤样的实测灰分之差(相对误差)不超过10%,否则需重新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