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数字经济的概念最早是由唐·塔普斯科特(Don Tapscott)在1996年提出的,他在撰写的《数字经济:智力互联时代的希望与风险》一书中首先使用了数字经济这个词。到1998年,美国商务部在其发布的《新兴的数字经济》报告中也使用了数字经济的提法,从此之后,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

近年来,尽管一些国家或地区在讨论数字经济问题,但是,在如何理解数字经济,并给予其明确的定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日本政府将数字经济描述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三个方面。而美国政府定义数字经济为可测量的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产业之和。中国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一种经济活动,认为数字经济属于信息通信主体产业与产业融合的集合状态。根据美国商务部2002年度的数字产业分类标准提出的数字产业包括硬件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软件及计算机服务业和通信服务业四个方面,这样来看,数字产业实际上就是信息产业。  虽然中国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中只有信息产业,并没有数字产业。由此可见,数字经济概念仍缺乏明确的定义。

然而,也有人提出,数字经济应该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大数据经济;

(2)在对已有海量数据进行计算的基础上,或按照人类指定,或依据算法逻辑,由人造器物替代人的一部分功能的经济;

(3)基础设施是数字或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利用、存储的能力、设施与设备,包括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与存储能力、计算机尤其是移动智能终端,以及将其连接在一起的软件平台。如果按照以上观点,数字经济又与人工智能发生混淆了,导致人们误以为数字经济就是人工智能。

那么,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从广义上说,数字经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而人工智能属于信息科学技术的范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狭义上说,如果数字经济是基于信息化发展而来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而信息化是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兴起,并推动传统工业经济转向信息经济,那么人工智能作为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类新型技术产品,与人们观念中的数字经济有一些关系。

综上所述,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定义尚不明确,其重要动力又是基于对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的投入,人们在理解数字经济时,将其作为信息经济来理解可能会更方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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