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选址与工作场所设置

1 非密封源工作单位选址

生产、使用Ⅰ类(极高危险源)和Ⅱ类(高危险源)非密封源的工作单位不应设在城市的市区,除非经有关行政部门会同辐射防护审管部门审查批准的Ⅰ类、Ⅱ类单位可例外。Ⅲ类单位及属于Ⅱ类的放射诊疗单位可设于城市市区。

选址时应考虑水文、地质、气象和周围人口密度等因素,确保大气、水源和居民不受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为此必须:

(1)尽量选择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地的上风侧。

(2)选择地势较高的地区,有利于少量放射性气体及气溶胶经烟囱排放高空稀释,有利于防洪,有利于利用自然坡度排水。

(3)距开放性水源,如江、河、湖、水库应相隔离一定距离,避免对其造成污染。

(4)若设置在地震区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选址中还应考虑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设施,废物临时贮存和废气排放的烟囱位置。

(6)利用绿化进行防护和适当的前瞻远期规划。

2 工作场所的设置

Ⅰ类、Ⅱ类工作场所、干式发尘工作场所应设置于单独的建筑物内,也可设于一般的建筑物内;Ⅲ类工作场所可设于一般的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建筑物的同一层或一端,且必须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隔开。

3 防护监测区

对于Ⅰ类、Ⅱ类非密封源工作单位按其可能污染的范围,在与污染源的周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监测区,可定期监测放射性污染的范围与程度,以便及时发现可能的污染并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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