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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层体系

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其中规定了应对联邦机构拟采取的主要“行动(Action)”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而在其后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for Environmental Quality,简称CEQ)对所谓的“行动”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可以分成四类,即政策、计划、规划和项目,具体为:

(1)政策(Policy):包括法规、规章,以及依照管理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做出的各种解释;公约或国际性的协议、协约;会导致联邦机构的计划或引起现有计划改变的有关政策性的正式文件。

(2)计划(Plan):包括联邦机构提出的或批准的、指导或规定联邦资源的使用方式的正式文件,根据这些计划,联邦机构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3)规划(Program):包括实施某项政策或计划的一系列的行动;联邦机构为实施某项法规或行政指令而作出的对机构资源进行分配的一系列决定。

(4)项目(Project):即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建设或管理活动,包括通过颁发许可证而批准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的管理决策。

在这四个层次的行动中,项目层次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快被许多国家采用,如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我国也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规定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也只是针对建设项目。

这种状况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种误解,即以为环境影响评价只是针对建设(Construction)这一层次,随着许多学者认识到在战略(Strategy)层次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于是提出了战略环境评价的概念,并且将其定义为在政策、计划和规划(PPPs)三个层次上的应用。因此,战略环境评价应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它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同构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层体系,即所谓的分层(Tiering或Hierarchy),自上而下为政策、计划、规划、项目,见图1-1。

图1-1 环境影响评价分层图

通常来说,在政策、计划和规划三个决策层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各国对其理解也偏差较大,国际影响评价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mpact Assessment,简称IAIA)建议将其分别定义为:

(1)政策:指导性的意向(有明确的目标和优先的考虑),实际的或拟议的指令。

(2)计划:实施一般的或特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战略或设计。

(3)规划:拟议的任务,在特定的部门或政策领域实施的活动或计划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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