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无功补偿装置是指在电力系统(包括用户)中安装的用于平衡无功功率的并联电容器装置、并联电抗器、同期调相机和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1)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保证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运行。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从整体上考虑无功补偿装置在各电压等级变电所、10kV及以下配电网和用户侧配置比例的协调关系,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所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较大的无功电力交换。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3)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电力备用。

(4)各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经过计算分析,配置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35~220kV变电所所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在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不应高于0.95,不低于0.92。

(5)各电压等级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的分组容量选择,应根据计算确定,最大单组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引起所在母线电压变化不宜超过电压额定值的2.5%。

(6)对于大量采用10~220kV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7)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8)为了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进相0.95运行的能力。发电机自带厂用电时,进相能力应不低于0.97。

(9)接入220~750kV电压等级的发电厂,为平衡送出线路的充电功率,在电厂侧可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

(10)无功补偿装置的额定电压应与变压器对应侧的额定电压相匹配。选择电容器的额定电压时应考虑串联电抗率的影响。

(11)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保证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大量无功电力,同时保证电能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2)因特高压工程引起部分无功潮流变化较大的线路,应装设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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