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伴生现象有哪些?地震灾害的特点?

地震伴生现象有哪些?

1.喷沙冒水

翻一下我国的历史记载,就会发现地震时出现喷沙冒水的现象是非常多的,1966年邢台地震、1975年海城地震和1976年唐山地震时尤为显著。

这些沙和水一般是从地裂缝或孔隙中喷出来,也有从原来的水井和池塘中喷出的。 喷沙现象主要出现在平原地区,特别是河流两岸最低平的地方,在地震发生时,它们从一个个孔隙中喷出。 这些喷口开头还少,后来逐渐增多,并沿一定方向成线状分布。

强烈震动过去后还可持续喷出一段时间,几十分钟或再长一点时间就停止了。 不过尽管时间不长,喷出的东西确是不少,象沙子有时能堆到一两米厚,掩盖相当大的面积,还可以在喷口周围堆成一个个沙堆,连起来时就成为沙堤。 由于它不仅在田野里喷,有时还在屋子里喷,堆的比炕还高,把桌椅板凳掩埋起来,给我们造成一些困难,但也没有更大的危害。 地下喷水,在地震前后都有可能发生,不过往往在强烈地震发生时更为显著。

1975年海城地震时,一个水坑表面的冰层突然开裂,接着向外喷水,达到一丈多高。至于地震时平地涌泉,井水激荡,甚至溢出、射出井外等现象,历来就有大量记载。 一般在地震后,异常的喷水现象逐渐停止,但有时也有些新涌的泉眼从此滔滔不绝,成为一个可以利用的源泉。

地震时为什么会喷沙冒水呢?一是地震时产生的地裂缝给地下的沙和水开辟了喷出来的通道,喷沙冒水的孔隙总是沿地裂缝分布,与地裂缝方向基本一致;二是地下的压力推动着沙和水喷出,这个压力在地震时变得特别大;第三,归根到底还得地下有水有沙,没有物质来源就喷不出东西来。

海城、唐山等地区的喷沙冒水都在平原、 河滩等地,丘陵山区就没有这种现象。 地下的岩石土层中几乎到处都有水。 地震时,由于这些岩石土层受到的压力加大,把藏在它们内部孔隙或裂隙里的水更多地挤了出来, 因此涌水加剧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了。 特别是那些地势低洼,原来地下水位就很浅的地区,更为突出。水在地下的储存状况与那里地下的岩层分布及组合情况是相关的。 地震时岩层发生的断裂错动,改变了这种状况,因而就会使某些地方的地下水急剧增加,另一些地方则突然减少,这也是地震时有些地方地下水突然大量涌出或突然干涸的一个重要原因。

至于地下的沙,范围则比较有限。

不久前还是河流、海滨的地方,地下有过去堆积起来的细沙层,它们在地震时同水一起因强烈短促的震动而具有类似液体的性质,这就方便了它们从地下喷出。 不过沙层如果埋藏太深,要喷出来仍是有困难的。 一般多是从地下几米的深处喷出,来自十几米深的沙就比较少了。像到河边海边以及河中的沙洲,这些存在着较厚细沙层的地方,出现喷沙现象是比较多的。 而在那种丘陵山区,因为地下是岩石,缺少沙土层,喷沙现象就不会发生了。

2.地光

由于地震活动而产生的发光现象,人们称之为地光。 在临近地震的时刻,出现得比较多,震前和震后一段时间内有时也可以看见。 地光有多种颜色,蓝里发白,有点象电焊火光那种颜色的较多,红色、紫红色的也不少,其他如白色、黄色、橙色、绿色的都有。

3.地气雾

翻阅我国地震的历史资料,便可发现在许多大地震时,出现“天昏地暗”的现象。 如1668年7月25日山东莒县、郯城8.5级地震时,“地惨天昏蒙黑雾”; 1679年9月2日河北三河、平谷8级地震时, “黑气障空,不见天日”,等等。

这究竟是文人的夸张,还是真有其事呢?

1975年2月4日辽宁海城7.3级地震前不久,人们确实观察到本来还可看见的星空突然昏黑,地上伸手不见五指,大地震过去以后紧接着很快地亮了起来。 这与1920年12月16日宁夏海原8.5级地震时,昏黑到赶车的人看不见车前牲口的情况一样。 看来,这确有其事。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在海城大震前,有人发现一种浓密的雾气笼罩了大地,通常高2米或更多一些,正好挡往人们的视线,大震过后才又逐渐消失,当地人称之为地雾、地气或地气雾。 很可能就是这种雾气造成了天昏地暗的现象。1925年3月16日云南洱海中发生7级大地震之前,也出现过高约2m的似雾非雾之气。 这种地气雾还常有臭味,例如1902年新疆大地震、1918年广东南澳大地震、1925年云南洱海中大地震之前,都闻到了一种臭味,而且多为硫磺味夹带臭鸡蛋味、沥青味等等,闻了使人很不舒服,个别人有被熏倒的。 以这种特点为线索,人们发现这种地气雾不仅在大震时出现,其实震前好些天可能就已开始出现了。如1975年海城大地震前几天至二十几天,在海城营口、盘山、锦县、丹东、辽阳、凤城、岫岩一带就有人闻到了这种气味。虽然地气雾究竟是什么东西还未查明,但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无疑的。

4.地声

在大地震发生的时候,普遍有发出声响的现象,这就是地声。 不仅是大地震,小一点的地震有时也有地声。我国有丰富的关于地声的记载。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了解到地震时有“声如闷雷”的居多,还有如风吼、如奔车、如岩石破裂、如金戈铁马相互碰击等声音的。事情确实如此,1975年海城地震、1976年唐山地震时,人们都多次听到了地声。地声的到来是由远而近再由近而远的,有方向性。 因此听起来有如雷声滚滚而过,或如载重车辆在地下行驶,或如千军万马在地下奔腾。

通常人们听到地声的时候,地震马上就要发生了,其间歇不过几分钟,甚至更短。 因此在听到地声时,敏捷地跑出危险区还来得及,稍一迟缓就来不及了。 但是,如果用灵敏的仪器进行监听,提早发现,也有可能作为临震预报的一种手段。 地声的出现也许是地下的岩石破裂发出的声音,究竟是怎么回事,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5.”地生白毛”

在我国地震历史资料中,关于”地生白毛” 的记载很多。 例如535年12月“都下(南京)地震生白毛,长二尺”;548年10月江南地震也有同样现象;788年3月“京师(长安)地震生毛,或黄或白,有长尺余者”;832年3月、1180年6月、1475年5月苏州、北京、松江等地地震都有“地生白毛” 的记载。 1479年5月“江苏常州府地震有声,生白毛,细如发,长尺余”.

1499年5月,1502年7月,1505年10月,浙江、广西等地多次出现“地震,白毛遍地”的情况。1506~1510年间云南、浙江、 河北等许多地方都出现“地震后生白毛”现象。较近的记载是1691年4月,“福州地震,泥土生毛”;1785年3月“福建南安地震生毛” 。

以后就不大见到记载了。从历史记载来看,有几个现象值得注意:第一,白毛多见于南方,北方少见;第二,多见于春夏,秋冬少见;第三,除绝大部分为白毛外,尚有个别黑、黄、赤毛的记载;第四,除地震时生白毛以外,还有一些生白毛的记录,并未注明是在地震后发生的;第五,多见于古书记载,而近代少有报道。 从这大量的记载来看,地震时地生白毛的现象不一定就是虚构,但是现在为什么没有听说呢?这是可以探索的。

究竟为什么会“地生白毛”?由于缺少这方面的实际材料,现在还搞不清楚,有人设想,如果是一种丝状物的竖立,可能与地震时产生的静电作用有关。 但也有人认为,可能与地震无关,而是地下有什么东西发霉,当时又正好有地震,于是附会讹传。 总之,都还需要验证。 除了上述的现象外还会出现泥石流、动物异常等等。

地震灾害的特点

1.突发性

地震是突发性很强的一种自然灾害,其孕育过程时间虽然很长,但发生却只有短短的十几秒至几十秒时间,而且绝大多数地震是在没有发现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发生的。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地震预测预报仍然没有取得重大的突破性进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纵使地震预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我国,在震前做出成功预报的震例仍是极少数,多数地震是在没有准确预报的情况下发生的,地震袭击往往使人们猝不及防,所以地震灾害的显著特征是突发性。

2.破坏面积广

地震破坏范围与烈度有关,通常把VI度作为划分界线。一次5级地震VI度以上破坏面积大体在数十平方千米,6级地震在数百至数千平方千米,7级地震在数万平方千米,8级地震可达数十万平方千米。 破坏面积广是地震灾害的第二个特征.

3.续发性和多发性

地震力破坏房屋及工程设施,导致人员伤亡,引发爆炸、火灾、毒品泄漏污染等灾害;地震力破坏自然环境,在山区可引发山体滑坡,阻断交通,埋没农田、村庄、截断河流,再引发水灾;地震还引起海啸; 人畜遗体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可引发瘟疫蔓延。地震造成的破坏会诱发出一系列二次灾害、三次灾害,形成灾害链。 表明地震灾害具有续发性和多发性特征。

4.灾难性

据史料记载,近百年来全世界遭受地震毁灭性破坏的城市有26座,大地震在几秒至几十秒的时间里,使人们美好的家园变成一片废墟,人员伤亡和受灾人口之多都是罕见的,1556年华县地震有83万人罹难,1920年海原地震使23.4万人丧生,1976年唐山地震死亡24.2万人,1988年澜沧-耿马地震虽发生在云南边疆,受灾人口仍多达516万,其中重灾和特重灾民有141万,种种事实表明地震灾害是具有灾难性的。

5.地震救灾活动的艰巨性严重破坏

性地震发生后,以震区为中心的广大区域,一切经济活动中断,社会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甚至导致灾区丧失基本自救和自我恢复的能力。社会生活一时陷入瘫痪状态,抢险救灾工作主要依靠外部支援,需要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紧急救助。

6.社会性

地震对社会的破坏效应是多方面的。 地震的突然发难,开始了一个非常时期,使物质匮乏和生存问题都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们处于极大的恐惧、失落之中,会导致社会失控。 唐山地震后的半年里,中国东部几乎都笼罩在地震恐慌的气氛之中。所以恢复重建家园同样是十分艰巨的,对地区、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重大影响。重建唐山耗资上百亿元,历时十载。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以下4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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