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是法律关于在进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和开发活动时,应当事先对该活动可能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制定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坏的措施,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NEPA),要求所有的联邦机构对拟采取的行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和充分的分析。该项法案自1970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一个系统化、程序化的制度,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等)先后采纳了该项制度,以在决策拟议的行动方案能否实施前,考虑其可能的环境影响及缓解此类影响的措施。
在美国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许多国家和组织纷纷效仿,如1970年世界银行设立环境与健康事务办公室,对其每个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审查和评价;瑞典(1970年)、苏联(1972年)、加拿大(1973年)、澳大利亚(1974年)、马来西亚(1974年)、德国(1976年)、菲律宾(1979年)、泰国(1979年)等国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加拿大环境部在加拿大联合召开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会议;
1984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12届会议建议组织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为各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方法和理论基础;1987年6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作出“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和原则”的第14/25号决议;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七宣告“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应由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有效的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