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1 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2 年龄16~18岁的剂量限值

对于年龄在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在16~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6 mSv。

(2)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 mSv。

(3)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3 特殊情况

(1)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 mSv;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 mSv时,应对此情况进行检查。

(2)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4 审管部门

为实施对防护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指定或认可一个或几个机构。

5 剂量限值的适用性

剂量限值适用于审管部门规定或认可的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如人体内的 40 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等引起的照射。对室内和户外的氡引起的照射,只能采用干预手段降低人类所受照射。

6 剂量限值适用条件

剂量限值仅适用于工作人员与公众成员计划照射条件下受到的照射,不适用于对患者的医疗照射,也不能用于应急照射情况。此时对从事抢救生命行动或阻止灾难发生的志愿者来说,剂量限值可以按审管部门规定根据特殊情况做出临时改变。

7 剂量限值是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的累积剂量的和,也就是规定时间内贯穿辐射所致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与同一期间内摄入的放射性物质所致的待积当量剂量或待积有效剂量的和。

8 正常情况下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水平

剂量限值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为保护工作人员与公众个人而制定的防护水平,即与人相关的所有实践过程首先要执行源相关的防护原则,进行正当性分析判断和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设计,达到以个人剂量限值来确保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中人员的辐射安全。

9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变化

1902年耐受剂量:胶片照射7min未曝光的剂量,换算成每天的剂量为100mSv/d,称为对人的无害剂量;

1925年耐受剂量:2mSv/d;

1936年耐受剂量:1mSv/d;

1950年最大允许剂量:0.5mSv/d;

1959年最大允许剂量:0.38mSv/d;

1965年最大允许剂量:0.17mSv/d;

1977年有效剂量当量:0.17mSv/d;

1990年有效剂量:0.05mS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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