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国内外近年来的一个新兴产业,由于其可以更好地改善食品品质、节约生产成本,而被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所应用。为了促进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正常发展,规范相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我国在2011年7月5日发布了GB26687。该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标识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要求:

1)基本要求:

①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②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③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 和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④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⑤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2)感官要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有害物质控制:

①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终产品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②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砷等指标不统一,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4)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2)标识: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①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②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保质期。

⑤产品标准代号。

⑥贮存条件。

⑦生产许可证编号。

⑧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⑩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2)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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